出口代理協議書
甲方(委托方):
地址:
法定代表人:
聯系電話:
乙方(代理方):
地址:
法定代表人:
聯系電話:
鑒于甲方擁有產品出口需求,乙方具備相關出口代理資質與能力,雙方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及相關法律法規,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,經友好協商,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事宜,達成如下協議:
第一條 委托事項
1.1 甲方委托乙方作為其出口代理人,就下述產品辦理出口相關手續,包括但不限于:報關、報檢、訂艙、制單、結算等。
1.2 委托出口產品詳情:
產品名稱:
規格型號:
數量:
單價:
總金額:
出口國別/地區:
收貨人:
(具體以每批次出口明細單為準,作為本協議附件)
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
2.1 保證其提供的出口產品符合國家及出口目的國/地區的質量標準、技術規范及法律法規要求,擁有完全、合法的所有權及處分權,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或知識產權糾紛。
2.2 負責提供辦理出口業務所需的真實、準確、完整的文件和資料(如購銷合同、發票、裝箱單、報關單證、許可證等)。
2.3 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及墊付的相關費用。
2.4 承擔因產品本身質量問題、知識產權問題或單證瑕疵等原因引起的全部責任和損失。
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
3.1 以甲方名義,按照甲方指示和提供的文件,依法辦理出口手續,及時向甲方反饋辦理進度。
3.2 對甲方提供的單證文件進行表面審核,但對文件內容的真實性、準確性不承擔實質審查責任。
3.3 有權按照約定收取代理費,并有權要求甲方預付或及時償付其墊付的運費、保險費、關稅、港雜費等各項費用。
3.4 因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或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本協議的,應及時通知甲方,并可免除相應責任。
第四條 費用及支付
4.1 代理費:雙方約定代理費率為出口發票金額的%,或每筆固定代理費元人民幣。具體結算以每筆業務確認單為準。
4.2 乙方為辦理出口事務墊付的費用(如運費、保費、報關報檢費、銀行費用等),由甲方實報實銷。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。
4.3 支付方式:甲方應在收到乙方開具的合規發票及費用明細后個工作日內支付。外匯結算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。
第五條 免責條款
5.1 因戰爭、動亂、自然災害、政策法規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協議無法履行,受影響方應及時通知對方,并提供證明,可免除違約責任。
5.2 因甲方原因(如貨物違法、單證不實、指令錯誤等)導致乙方在代理過程中遭受損失或處罰的,甲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
第六條 保密條款
6.1 雙方對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知悉的對方商業秘密(包括但不限于客戶信息、交易條件、價格等)負有保密義務,未經對方書面同意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。
6.2 本保密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后持續有效。
第七條 違約責任
7.1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,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7.2 甲方逾期支付代理費或墊付款項的,每逾期一日,應按應付未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。
第八條 協議的生效、變更與終止
8.1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年。期滿前一個月,雙方可協商續簽。
8.2 本協議的變更或補充,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文件。
8.3 協議期內,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終止,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,并結清已發生費用。
第九條 爭議解決
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,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;協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第十條 其他
10.1 本協議一式貳份,甲乙雙方各執壹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10.2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的具體業務,以雙方簽字確認的《出口委托明細單》為準,該明細單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。
10.3 通知送達:本協議項下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(包括電子郵件、傳真)送達以下地址。一方變更地址,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。
(以下無正文)
甲方(蓋章):
法定代表人/授權代表(簽字):
日期: 年 月 日
乙方(蓋章):
法定代表人/授權代表(簽字):
日期: 年 月 日